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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配合行政院107年12月7日核定「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108年6月26日核定「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並因應「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業奉總統108年7月24日制定公布,除現有單一諮詢服務窗口外,該局於各轄區另增設13處諮詢服務輔助窗口如下,提供快速有效在地化稅務法規諮詢服務,解決欲投資臺灣之企業或個人所面臨的稅務問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產之所有人經由第三人移轉該財產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如經查明其移轉予第三者以及第三者移轉予特定人之有償行為係屬虛偽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民眾將其所有之財產出售予二親等親屬以外之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出售予子女,如經查得係透過前開迂迴方式移轉財產並提供子女購買該財產之資金,則屬對子女之贈與,如未依法申報贈與稅,一經國稅局查獲,應依法課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0年2月1日(第一階段移轉日)出售其所有甲公司股票給乙公司,乙公司於同年6月30日(第二階段移轉日)將該股票出售予A君之子B君;經該局查得A君取得出售甲公司股票之股款有回流至乙公司之情形,且B君並無資力支付巨額股款購買該股票,亦未能說明資金來源,A君乃向該局承認,其係誤聽信他人建議,透過第三人迂迴移轉股票予其子B君,以達其財產無償移轉取巧逃避贈與稅之目的,該局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以第二階段移轉日為贈與日,核課贈與稅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裁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以上作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Q:公司時常聘請臨時工讀生(工作天數1-4天),接下來想要每日提供$100當作餐費 1、若公司每天提供$100給工讀生當餐費,需要把加總金額列入該名工讀生的薪資所得嗎?還是超過$2,400限額才需要列入薪資所得呢? 2、臨時工讀生的餐費入帳要入哪一個會計科目比較妥當呢?伙食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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