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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A公司對國稅局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依法提起訴願,因未繳納半數復查決定稅款,亦未就應納稅額半數提供相當擔保,遭該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若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繳納半數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亦無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就其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之情形,則無暫緩移送執行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依財政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釋規定,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惟該函釋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係指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尚不包括由執行機關因執行程序所徵起之逾半數稅款。A公司雖依法提起訴願,惟未符合前述暫緩移送執行情形,嗣經該局輔導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款,始撤回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而依法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該應納稅額半數提供擔保,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後於執行過程徵起逾半數稅款時,仍不得撤回執行之窘境。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為協助中小企業拓展國際市場,提供各項輔助計畫,簡述如下:
透過委託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相關法人團體,以及補助公協會團體及個別廠商等方式,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與力量共同推動各項專案計畫,以及辦理貿易金融業務,期有效協助廠商拓展海外市場。此外,為配合「貿易法」將公司或商號拓展貿易納入補助對象,亦補助公協會及委託外貿協會籌組參展團或拓銷團參加國際展覽。另每年均委由外貿協會於世貿及南港展覽館辦理超過30項專業展及各項邀訪與媒體訪問,協助業者增加曝光。相關資訊請逕洽國際貿易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連結「廠商拓銷資源」查詢各項補助及推廣計畫訊息。

臺灣服務貿易商情網」:網站彙整服務業國際展覽及持續曝光媒體宣傳,蒐集最新全球即時商情發展與分析、各國市場商機資訊、全球服務貿易趨勢、國內外商展訊息與服務、我國政府相關法規、輔導措施和資源以及研發成果等經貿資訊,相關資訊請逕洽網站http://www.taiwanservices.com.tw/。

「臺灣產業形象廣宣計畫」項下之「臺灣品牌企業加強海外行銷推廣」補助:為協助臺灣品牌企業加強海外行銷推廣,以拓展國際市場,提升品牌國際知名度,特針對具主題性、創意性之海外行銷推廣活動給予經費分攤。相關資訊請逕洽計畫網頁http://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043&pid=437684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強化中小企業行銷服務,促進發展與提升經營效能,提供多元化輔導措施,簡述如下:
推動中小企業智慧領航拓銷國際計畫」: 為協助臺灣中小企業運用創新科技,達成智慧網實行銷於國際市場,進而帶動臺灣行銷價值生態系創新服務新商機。將建立國際加速器及中大型企業的定向育成,培養育成國際化能量、建立海外拓銷人才,強化跨國育成辦理,進而促進更多中小企業以創新經營模式朝向海外發展。相關資訊請逕洽計畫網站http://info.moeasmea.gov.tw/。

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數位學習網站:提供近千門免費數位課程,協助創業者掌握奠基與發展提升相關知能,其中包含行銷流通之課程內容及各項輔導資源協助中小企業拓展海內外行銷運用,可免費登錄學習。詳細課程資訊與簡介請逕洽網站http://www.smelearning.org.tw/。

建構國際育成創業加速生態系統計畫」:協助新創公司進行為期3至6個月之短期育成加速服務,包括:導入國內外中大企業定向育成(Mentoring)合作、連結國內外創投及天使資金(Funding)與強化國際加速器網絡鏈結(Networking)等服務,並提供跨界跨域產品實證(Product/Market-Fit),來協助具潛力之優質中小企業快速發展適合之商業模式,打入中大型企業或國際企業供應鏈及價值鏈,並拓展國內外市場通路,以取得商機。

新創圓夢網」網站:提供剛起步的創業者各項輔導資源與平臺通路。相關資訊請逕洽網站http://sme.moeasmea.gov.tw/startup/。

文化部為鼓勵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並輔導行銷推廣,辦理多項補助計畫,簡述如下
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補助類別包括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組、市場拓展組、一源多用組、跨界創新組等,主要係為扶植優質及具有潛力之文化創意產業業者,促成文化創意產業之跨界合作。詳細資訊請逕洽計畫網站https://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其中稅捐稽徵機關之最大變革是指定專人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居於超然獨立地位,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該分局說明,納稅者如與稅捐稽徵機關發生稅捐爭議時,可申請由納保官進行溝通與協調;納稅者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有行政違失、違反正當調查程序等情形,致損害其權利時,可向納保官申訴或陳情;或當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亦可申請納保官提供行政救濟相關書狀例稿、法令及程序等協助與諮詢,對納稅者的權益將更有保障。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納保官係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之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有助益於化解徵納爭議,促進和諧共創雙贏。該分局目前設置1名具稅務專業之人員擔任納保官,除查核過程中遇有爭議事項,該分局承辦人員應主動告知可請納保官進行協助及溝通外,另納稅者如發現有稅捐爭議時,亦可向納保官申請協助。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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