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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加強營業稅稽徵,有效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統一發票制度之正常運作,即日起將不定期持續派員實地稽查營業人統一發票開立情形,並將以經常被檢舉、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長期累積留抵稅額巨大或開立統一發票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另外,除了實體店面,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者亦是稽查之重點對象。該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銷售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都應「主動」開立發票。就以往案例,舉凡遲開發票、經消費者提示後再行補開發票、營業現場忙碌沒空開立發票或一時疏忽忘了開立發票等情形均涉及違章行為,且往往被消費者逕行檢舉。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應處短、漏開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因此特別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發票,以避免因疏忽而受罰。

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逾期30日內申報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千2百元,最高不得超過1萬2千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千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若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千2百元,怠報金為3千元。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工程行於111年7月27日逾期辦理111年5-6月營業稅申報,經該局查核以其未於法定期間111年7月15日前辦理申報,且查無得展延申報繳納期限之情事,其逾期申報未逾30日且當期無應納稅額,經該局核定滯報金1,200元。甲工程行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雖因故延遲報稅,惟應納稅額為0,請減免或免繳滯報金云云,申經該局以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營業稅申報,予以復查決定駁回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應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規定,旨在促使營業人履行其依法申報之義務,俾能確實掌握稅源資料,建立合理之查核制度,營業人如逾規定期限始為申報,即構成應處以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行為罰要件,故再次提醒營業人,即便無銷售額也一定要在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受罰。(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同為30日,但是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期間之起算日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如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但如對復查決定仍表不服,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該局舉例說明,居住於桃園市之甲君對於106年度贈與稅應納稅額不服,依法申請復查,經該局就實體爭點審理後作成復查決定仍有應納稅額,乃連同繳款書(展延繳納期間為109年2月11日至109年4月10日)於109年1月15日送達甲君,其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期間應自109年1月16日起算30日,再扣除3日在途期間,至遲應於109年2月17日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惟甲君誤以為於展延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即可,致遲誤訴願法定期間,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不受理。       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期間起算日之差異,以免遲誤法定救濟期間,影響行政救濟權益。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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