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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提升消費者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便利性,自108年1月1日起推動統一發票多元兌獎措施,消費者可至四大超商、全聯及美廉社、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信用合作社及其分社與農(漁)會信用部等提供兌領服務,並推出「統一發票兌獎」APP(下稱兌獎APP),讓消費者24小時皆可在家領獎,雲端發票不分獎項,皆可綁定本國銀行帳戶自動匯入,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也開放五、六獎快速領獎服務。  該局說明,消費者可使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之帳號資訊(手機號碼及驗證碼)登入,或透過兌獎APP連結至整合服務平臺註冊新帳號,除了有統一發票儲存及管理功能,還可以直接感應悠遊卡、一卡通、iCash(限支援NFC功能手機)及信用卡,便利消費時索取雲端發票,享有雙重中獎機會,亦可直接使用兌獎APP之「發票存摺」功能中查得中獎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需使用網路通路兌獎APP領獎方式,可依下面步驟執行:一、先至APP Store或Google Play下載安裝兌獎APP。二、如已有手機條碼者,以手機號碼及驗證碼登入,尚未有帳號者,可使用兌獎APP連結至整合服務平臺註冊新帳號。三、登入兌獎APP後,執行「我要領獎」功能,並輸入身分資訊及我國境內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戶之新臺幣存款帳號,於完成使用者身分確認及存款帳戶核驗後即可使用。資訊來源: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計算,自108年1月1日起可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2種方式,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可擇一擇優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計算薪資所得時,可採定額減除方式,即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10年度為20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如果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時,可以選擇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得減除之必要費用及認列方式有下列3項: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金融相關行業人員,109年度薪資收入800萬元,列報減除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合計60萬元,申報薪資所得740萬元,經該局以其檢附之發票購置商品品項大多是服飾、配件及汽車修繕等,非屬前揭規定得減除認列之項目且與提供勞務無直接相關,又甲君亦無法提出足資證明列報減除的費用相關說明或文件,改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核認薪資所得780萬元並補繳稅款11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仍維持原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薪資所得者如採減除必要費用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應填具「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併同檢附費用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表示,為使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並符法制,該部今(16)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本標準)部分條文。財政部說明,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制定、「貨物稅條例」及「遺產及贈與稅法」之修正,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計增訂2條、修正3條,修正要點如下:一、108年7月24日制定公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其中第10條及第11條分別定明受理銀行違反扣繳或申報規定及個人與營利事業申請資料不實之處罰規定,爰配合訂定違章情節輕微情形之減免處罰規定,以資適用:(一)受理銀行違反扣繳或申報規定而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下稱免罰)(第8條之1):1. 未依規定扣繳、申報:經限期責令補扣繳及補申報,已依限完成且其未(短)扣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5萬元以下者,免罰。2. 已依規定扣繳而未依規定申報:(1) 經限期責令補申報,已依限完成且其扣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下者,免罰。(2)自動補申報,應處罰鍰減輕2分之1。但其扣繳稅額在70萬元以下者,免罰。(二)個人及營利事業申請資料不實而應處罰鍰案件,其不實情形未違反該條例適用要件,經限期責令補正,已依限補正者,免罰。(第8條之2)二、107年11月21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該條各款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款處3倍以下罰鍰。考量本標準第11條第2項有關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短漏報完稅價格或數量,致短漏報貨物稅額,而申報進口時檢附之文件並無錯誤者,按補徵稅額處0.5倍罰鍰之規定,已非屬減輕處罰規定,爰予刪除。(第11條)三、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經核定無應納稅額者,已無處以行為罰之規範,爰刪除有遺產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經核定無應納稅額者之免罰規定。(刪除現行第13條第1款)四、考量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結構為3級累進,最低級距稅率為10%,爰以短漏報遺產淨額在60萬元以下,及短漏報贈與財產淨額在10萬元以下,免罰之限額標準,按現行最低稅率級距10%計算,分別調整未依限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案件之免罰限額,以及已依限申報而短漏報遺產稅額及贈與稅額案件之免罰限額,其中遺產稅部分由3萬5千元提高為6萬元,贈與稅部分由4千元提高為1萬元。(第13條及第14條)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修正規定對於修正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罰鍰案件,均有適用。本次修正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法律與法規命令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項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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