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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截止日延至112年2月6日,為協助扣繳義務人正確申報,避免錯誤受罰,該局整理扣繳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如下表,請申報單位多加注意,並務必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申報,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受罰。1.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所得金額漏寫或填寫錯誤。2.新設立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所得時,未扣取稅款繳納或未申報扣(免)繳憑單。3.負責人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4.承租共有物給付租金時,未對各共有人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5.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已死亡),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6.聘請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7.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誤按居住者方式辦理扣繳申報。8.年終尾牙等抽獎活動之中獎,所得人為居住者,其應扣繳稅款超過2,000元,漏未扣取稅款;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漏未按給付總額扣取20%稅款。9.營利事業捐贈國內慈善機關團體,漏未開立免扣繳憑單。10.股東會議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則視同給付,漏未申報股利憑單。(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Q:請問 若出租房子每個月租金10,000 水電費每個月固定收500 想請問: 1.借:銀行存款 10,500 貸:租金收入 10,000 其他收入:500 (是否需要將其他收入併為租金收入? ) 2.若實際上支付的水電費是600元,分錄是借:水電瓦斯費600 貸:銀行存款 嗎? (主要是想詢問若實際上比跟承租入收的較多 或較少,其分錄是否有差別? ) 謝謝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含當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新制房地合一未申報常見情形如下,請民眾特別注意。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二、因房屋、土地交易係虧損,誤認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三、誤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係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誤認其交易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四、誤以為交換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五、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六、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七、誤以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之房屋、土地,如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簡稱奢侈稅)免稅,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八、自行認定交易之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九、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但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十、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其他信託財產(如存款)取得之房屋、土地,後續交易房地時,誤認以訂定信託契約日為取得日而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該分局再次呼籲,民眾如有交易上述情形之不動產,請記得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已逾申報期限,在稽徵機關調查前補辦申報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資訊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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