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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納稅義務人未申報出售受贈土地之房地合一所得稅案件,係因誤以為受贈土地取得日為訂立贈與契約日致未申報而受罰。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地合一課徵個人所得稅課稅範圍中有關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係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本案納稅義務人近期出售受贈取得之土地係於104年12月訂立贈與契約,惟於105年1月始完成所有權登記,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其取得日之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故本案取得日期係105年1月1日以後,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課稅範圍,應依法辦理申報。該局呼籲,民眾若發現有交易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漏未申報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所稱「固定營業場所」,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係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例如展售場所、連絡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或其他類似之場所。因此,A該店家在其分店正式開幕前,舉辦商品試賣活動,屬於銷售貨物之營業行為,應在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不能以「試賣」為藉口,而得免辦稅籍登記。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店家如未辦稅籍登記前即有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得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其有漏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且經查獲每月銷售額如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有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或未給予他人憑證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新開業前記得辦妥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政府為促進舊車外銷及鼓勵民眾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少老舊車輛數量,以達到節能減碳目標,特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凡符合規定的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並換購新車,可申請退還減徵新汽(機)車之貨物稅。該分局說明,中古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措施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將持有滿1年、且符合使用年限(汽車出廠6年以上、機車出廠4年以上)的舊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符合規定的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即可享有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汽車每輛減徵新臺幣5萬元、機車每輛減徵4千元之優惠。而營利事業必須注意的是,換購新車所領取之貨物稅退稅款是屬於政府補助性質,該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在查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卻漏未依規定將該筆收入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遭補稅處罰。該分局籲請營利事業多加注意,如對於相關規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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