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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常有納稅人詢問,公司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如何辦理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分述如下表:清算完結情形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如何辦理申報?相關規定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免申報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後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應於解散年度次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於111年7月15日經核准解散,則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期限為: 1、於111年12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免申報。 2、於112年2月1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112年2月1日) 前辦理申報。 3、於112年7月15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112年5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間辦理申報。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公司如有解散,應依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Q:因疫情關係,公司不舉辦員工旅遊;擬將福利金改以現金形式補助員工個人或家庭旅遊,以維持員工能有身心休息的機會;惟因相關法規對於職福金若以現金形式發放,有 40% 的免稅限制,且包括三節禮金或生日禮金等。 但因有查詢到財政部84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41621352號函,職福會支付員工之現金補助款,如確為改善職工福利,且符合創設目的者,其超過前揭台財稅第7548044號函之動支比例部分,於適用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算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比例是否達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 時,准予併入計算。 (1) 想要詢問其60% 之所謂各項收入,是指員工薪資提撥及營收提撥部份均符合職福會免申報營所稅範圍?例如本年度職福金總收入,來自員工薪資提撥+營收提撥為80萬元,其現金發放是否可達48萬元之免稅額度。 (2) 職福會是否應代員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及員工因此現金之收入,是否屬於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3年(現為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的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的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另按財政部80年5月15日台財稅第800689244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3年(現為10年)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係屬調整補稅事項,可適用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按同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公司106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2年度核定虧損金額1,800萬元,惟102年度甲公司尚有取得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股利淨額1,550萬元,依前揭規定,應將該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股利淨額1,550萬元,自102年度核定虧損1,800萬元中抵減後,再以虧損的餘額250萬元(1,800萬元-1,550萬元),自106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甲公司106年度申報扣除102年度虧損1,800萬元超過規定可扣除數250萬元,除就超過數1,550萬元調整補稅外,尚須按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公司於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時,應將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法令,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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