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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而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除應於清算完結之日起10日內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外,如清算期間跨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如甲公司於108年6月30日決議解散,主管機關於同年7月5日核准解散,則該公司扣繳憑單申報期限為108年7月14日,若該公司於同年8月19日清算完結者,則其清算期間之應扣繳申報事項之申報期限為同年8月28日。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於108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已如期完成申報,但有自繳稅款未繳納或短繳稅款者,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已陸續寄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短)繳應自行繳納稅額催繳通知及繳款書,有收到催繳通知及繳款書的納稅義務人,請儘快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該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及第11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繳納稅額而逾限未繳納者,將按應繳本稅自原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108年5月31日)起,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另就應自行繳納稅額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04%),按日加計利息至繳納日,納稅義務人須一併繳納應繳本稅、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催繳通知及繳款書,如已自行繳納者,請將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提供給寄發催繳通知的國稅局備查,無須重複繳納。如確尚未繳納,請儘速至代收稅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及便利超商等機構均不代收)。資訊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督促營利事業誠實申報,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規定之倍數,處以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嗣經查獲短漏報其他收入200萬元,致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並重行核定全部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00萬元,雖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按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0%計算之金額40萬元(200萬元×20%),處2倍以下罰鍰,因超過上限9萬元,故處罰鍰9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受處罰。倘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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